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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应当如何办?
【2016-11-07】       点击: 10291次        来源:吉林森工集团保密办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当这些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企业应当寻求法律的保护,运用法律武器讨回公道。法律保护有以下几个途径:

  第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如果在此之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定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当地仲裁机构或者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但有一点要注意,没有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有仲裁协议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不能就同一纠纷案件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之间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限期未满,擅自跳槽,带走商业秘密,企业利益受到侵害的,企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权人的不正当行为侵害的,可以按上述规定,向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

  第三,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要弄清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一般应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订立合同的,应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向公安机关报警。当企业存储商业秘密的部位或研究、生产关键技术的场所发生盗窃、抢夺等突发事件,企业商业秘密受到严重威胁或损害时,企业应当全力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侦查破案。

  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不影响企业提出民事赔偿的请求,以挽回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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